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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群发同学照片赔偿一万元,“隐私权”了解下~

青海普法 2022-10-27

趁室友不注意
拍下“丑照”发到班级群
之后室友被诊断为抑郁症
还诉至了法院
你可别以为小编是在讲段子
这可是件真事儿~

一张照片为何引发同学“反目”
又是什么导致了室友的抑郁?
近日,
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事件回顾
小亦与小云(均为化名)是某中学高三学生,且是同一寝室的室友。2019年2月某日,小云用手机将拍到小亦穿着校服躺在床上照镜子的照片发到班级微信群,小亦发现后,认为小云侵犯其隐私权,要求小云撤回,但因超过撤回时间,小云未能撤回。


同年3月上旬,小亦因头晕到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抑郁症。同日,小亦服用安定自杀,幸好被家人老师及时送院救治。随后两个月时间里,小亦又先后两次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重度抑郁发作。住院期间,小云曾发短信向小亦道歉。

在这期间

小亦的父亲曾向公安机关报案

称其女儿被同学欺负

由于双方的矛盾并未化解

小亦将小云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小云偷拍小亦的照片并群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二、小云对于小亦的抑郁症发作后果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小亦病历,其在医院治疗时病历载明“既往史抑郁症病史”,对此可确认小亦有抑郁症病史。


其次,两人在相处过程中,小云的种种行为对小亦抑郁发作有一定的刺激和触发作用,且小云并无及时向小亦道歉,小亦的心理压抑没有及时得到释放,小云对小亦的重度抑郁发作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小亦抑郁发作,自身身体状况原因较大,应自负主要责任
判决:小云应赔偿小亦医疗费、交通费的30%,合计3540.1元;驳回小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亦不服

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二审判决

小亦向法庭提交了《初诊病历记录》及《检查申请单》,拟证明其没有家族史、既往史。二审期间,小云明确表示同意向小亦补偿人民币10000元。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小云应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的50%,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8900.17元。因小云在二审诉讼期间明确表示同意补偿10000元,此为其真实意愿。


判决:小云应向小亦支付补偿款10000元;驳回小亦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

学生宿舍虽是学生集体生活的区域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每个学生的床铺

都是自己相对的私密空间

而并非公共场所

对该空间的支配

形成个人的隐私!


普法课堂


隐私权是指在公民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个人秘密,隐私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片、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密等。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孩子们在学校经常以玩笑的方式曝光别人的隐私,比如有的同学将别人尿床的事情告诉其他同学,有的人偷看自己的日记……这些日常的小事虽然不都会产生像小亦一样严重的后果,但依旧产生了侵权,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另外,在自己床上休息、换衣、照镜子等活动也具有私密性,若本人不愿将个人活动为他人所知晓,他人不应拍摄、录制、公开。


小编有话说

     正值青春期的学生由于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处理问题时未能充分顾及他人感受,尊重他人权利。在此期间,我们更应关注青少年的道德价值观建设。


    父母的陪伴是对青少年最好的教育,父母要善于捕捉子女的情绪异常,及早发现问题,及时给予必要的关爱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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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普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方都市报、青少年法治河北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qinghaipuf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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